红盾查询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5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该货款本息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7.42元,诉讼保全费3,908.00元,合计14,485.42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14,48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