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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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 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煤集团昔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5日内给付原告鞍山钢峰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至该货款本息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7.42元,诉讼保全费3,908.00元,合计14,485.42元,原告已交,由被告承担。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14,485.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