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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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力劲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力劲机械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从2018年7月18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被告东莞市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