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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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斥山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透支本金65,298.68元、利息及违约金60,655.38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及信用卡章程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