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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源鸿丽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3月31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397419.23元; 二、由被告昆明源鸿丽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支付以35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37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按季结息; 三、由被告昆明源鸿丽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支付律师费136487元; 四、若被告昆明源鸿丽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有权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3.44元,保全费5000元,由源鸿丽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