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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亮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服务中心 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大亮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4050元、租车费24300元; 二、驳回原告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0元,由被告吉林省大亮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薛楠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紫誉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