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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偿还透支本金311618.88元,利息162841.59元,违约金8500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月1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计4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85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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