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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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福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1881035.00元及律师费2万元,共计19010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福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福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3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40895.00元,由被告山东福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543.00元。被告山东福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