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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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572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716元为限)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 二、原告金华市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