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住院期间的误工费8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8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8240元,共计11048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37707.25元、丧葬费13459.5元、办理丧葬支付的误工费270元、办理丧葬支付的交通费270元、办理丧葬支付的住宿费270元,共计251976.75元(其中支付被告***60000元,支付原告***191976.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9.25元,由原告***负担1974.7元,被告***负担81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