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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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辽宁钰华科技有限公司 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钰华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268380元,并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0月22日为33078.98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辽宁钰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紫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辽宁钰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