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594元,并支付至2019年8月27日止的利息889.27元及之后至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