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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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5885元及利息(以15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