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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2666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书,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王越屏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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