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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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2666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书,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颜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王越屏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