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9A、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262555。 法定代表人:叶伟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退还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45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 本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3650元,其余款项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18)豫018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李文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杜显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