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汕头市澄海区兴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兴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75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兴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5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拒不付还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