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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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 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就坐落于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签订的编号为汕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4003171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就坐落于汕头市濠江区××××侧金碧外滩湾楼盘北地块C2区0511号车位签订的编号为G0002827《金碧外滩湾车位认购书》; 三、解除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JK201××××××××××279《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四、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返还原告***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剩余的贷款本金(贷款本金80万元减除原告***已还本金部分,具体金额以第三人系统显示数据为准),同时代原告***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清偿指定还款日前的应付未付的本息及提前还款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系统显示数据和依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为准); 五、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购买车位款8万元、购房首付款532952元、贷款本金80万元减去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代原告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濠江支行支付的本息及提前还款利息的余额返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住宅专项维修金、契税等费用退费手续;原告***应配合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39.76元,由原告***负担120.39元,由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19.37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9.76元,本院予以退回4919.37元。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