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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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安博快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青岛车将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144号 原告***, 被告:青岛安博快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梁。 被告:青岛车将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R0MULXU。 法定代表人:李国梁。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安博快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车将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租车押金50000元,于2020年3月5前付5000元;余款45000元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于每月5日前付5000元;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所欠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二被告负担275元;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汝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法官助理尚小慧
书记员刘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