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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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35400元,以上共计3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被告***、界首市聚贤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环节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