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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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阜南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垫付100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93.34元(被告***垫付284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余款27206.66元由原告***予以退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