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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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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汉德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华凯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中国城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城富通商贸有限公司、唐友龙、吴先发、陈小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9428999.27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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