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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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原告***人民币351066.21元。 原告***应返还被告***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两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3元,由原告***负担228元,被告***负担685元(该款原告已经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综合上述第一、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应支付原告***人民币306751.21元,并代原告***返还被告***人民币4431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其中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黄埭支行,账号62×××07;被告***账户:户名***芝,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市谯城区观堂镇支行,账号62×××7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