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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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70000元及利息(以1470000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履行款账户: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账号:62×××73)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