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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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市连达运输车队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凌海大凌河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3874.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72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2294.17元; 三、被告***对被告***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7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2672元,由被告***负担6285元,由原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