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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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355万元(开户行:XX×××XX账号:XX×××XX)。(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和县路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