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9011120190035284《个人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2019年9月17日前尚欠利息(含复息、罚息)13822.21元,及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921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