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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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 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1.8%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8月20日起的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应当按照2020年8月20日起的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原告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昭觉永和嘉业达普水电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