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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9694.37元,扣除其垫付款1万元、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20153.75元、被告***垫付款2.7万元,余额9254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62×××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2015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帐号:12×××04)。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2.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帐户,户名:***;帐号:62×××83;开户行:中国建行常熟分行营业部)。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8元,鉴定费2160元,合计人民币3208元,由原告***负担655元,由被告***负担147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108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元393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垫付款1080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