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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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恢复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恢复并结案通知书 (2021)浙0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被执行人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欣。 被执行人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杭仲(萧)裁字第41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2553.7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626元。2020年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恢复执行并实体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