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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恢复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恢复并结案通知书

(2021)浙0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被执行人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欣。

被执行人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杭仲(萧)裁字第41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2553.78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9626元。2020年12月17日,因被执行人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恢复执行并实体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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