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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41521.74元及利息(以64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6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以1330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止;以20234.7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4月6日止;以51529.7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止;以4152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6元,由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20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2400元,由原告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