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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从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外购药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20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差1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赔偿***医疗费、外购药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计179250.95元,扣除***已垫付55835元、人民保险公司已垫付62158.81元,尚差61257.14元,款由人民保险公司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直接赔付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9.9元,减半收取2319.95元,由***负担519.95元,***负担1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