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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321.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332.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所欠费用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还所欠物业管理费用服务费之日止,每月应交纳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计算,上述各月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该月应交的物业管理费332.95元)给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车位费及车位管理费1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交纳车位费及车位管理费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所欠费用月份的6日起计至实际清还所欠车位费及车位管理费之日止,每月应交纳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期计算,上述各月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该月应交的车位费及车位管理费400元)给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水费509.8元、排污费9.4元、排污费差价0.3元给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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