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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平市双益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并从其经营场所的曲库中删除84首音乐电视作品(具体曲目见附件)”; 三、变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7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平市双益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8400元(含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双益娱乐公司负担3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69.9元,由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69.9元,由南平市延平区双益娱乐公司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