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296739.9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9.36‰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止,罚息从2019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4.0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对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291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