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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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70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6797.7元、护理费2265.9元、交通费3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元16260.3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447.2元; 三、原告***交强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610元、保全费22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830元由被告***予以赔偿。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