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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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1民初2174号判决; 二、四川省通江县实验中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319.96元;并从2013年3月7日起以133319.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四川省通江县实验中学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