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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 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2,071.02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6,779.04元,共计128,850.0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1日起产生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22,071.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6元,减半收取计1,89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屏山县分公司、四川省红鑫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