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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康市经久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盈溢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7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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