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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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山支行 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68059.11给原告,并从2020年11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5%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连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连平县元善镇肖国排地段长安商住楼1栋202号房(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字第C2588641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