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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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信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股权认购款3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股权认购款8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3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