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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云南金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所签订《昆明1958红砖文化创意园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金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装修费用损失372096.4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金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5元,由原告云南金蓝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275元;由被告云南红砖厂房文化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担6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