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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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医院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808.1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576.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23.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均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7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负担394元,被告***负担415元(此款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78,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负担89元(此款汇入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78,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