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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重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隆化县安捷机械设备租赁部运费167444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隆化县安捷机械设备租赁部对被告金隅冀东(唐山)混凝土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隆化县安捷机械设备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4元,财产保全费1357元,合计3181元由被告唐山重辉商贸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