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京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上诉人京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京美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79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京美公司(曾用名北京瀚海地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申请号:343157643.申请日期:2018年10月29日4.标志:“李白”5.指定使用服务(第45类,类似群4506):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四川雪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2.注册号:163345083.申请日期:2015年2月6日4.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5.标志:“李白古镇”6.核定使用服务(第45类,类似群4501-4506):法律研究;护卫队服务;社交陪伴;家务服务等。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106100号《关于第34315764号“李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四、其他事实在原审庭审中,京美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研究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原审法院另查,截至原审判决作出前,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诉争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无必然关联。引证商标处于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行政审查或诉讼程序并非必须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中止审理的必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京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京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京美公司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后进入撤销复审程序,请求法院暂缓审理,等待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生效。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诉讼中,京美公司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及撤销复审决定书。另查,引证商标在“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并刊登在2021年5月6日第1742期商标公告上。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法律研究”服务上的注册被公告撤销,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本院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的依据,但本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利益,而且能有效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故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采纳,并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应当由京美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7914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06100号关于第34315764号“李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京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第34315764号“李白”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京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东勇审判员郭伟审判员吴静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杨柳青书记员张嘉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