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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向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金额为200000元的农民工权益保障金收据原件(或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票据、证明)壹份;

二、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协助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农民工权益保障金退款手续;

三、驳回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计2677元,由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8.5元,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分公司负担13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9
发布日期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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