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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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桂林大亨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恒之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桂林大亨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团款2461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4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款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