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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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30万元; 二、被告***、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54,141.40元; 三、被告***、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保全申请费2,865元; 四、被告***对被告***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的,由被告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470,000元,确认给付额357,006.40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75.96%。本案案件受理费8,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04%即2,007.34元,被告负担75.96%即6,34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