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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1105元,被告***负担550元(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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