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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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翔宇传动件有限公司 盐城市金雨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响水县翔宇传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96039.36元并支付利息(以129839.3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4603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96039.3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分段计算的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负被告响水县翔宇传动件有限公司归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响水县翔宇传动件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8元,减半收取4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39元,被告响水县翔宇传动件有限公司、***、***、***承担2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