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
黑龙江省大兴农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步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息合计124493.11元,并继续给付利息,以111212.0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1%计算,自2020年7月7日至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步金荣、***、***、***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1-05-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