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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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维修费人民币2,0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吉林省天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